一、项目内容:(服务采购)
|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基准价(单价)(万元) |
基准价(总价)(万元) |
| 1 |
东北财经大学2+2国际本科招生宣传与推广服务采购项目 |
人 |
25≤招生人数≤30 |
3 |
≦90 |
| 31≤招生人数≤50 |
3.5 |
≦175 |
| 招生人数≥51 |
4 |
≦320 |
| 合计(万元) |
≦320 |
二、★付款方式:
2026年10月15日为2026学年服务截止时间,合同签订后,全部服务完成后若无质量问题,由中标供应商提出申请并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审批通过后,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的百分之百(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
合同价款结算说明:合同价款最终结算以中标人招生宣传产生且经采购人录取的全额缴纳国际本科培训费的2026级在读学生(不含未报到、退学、休学)数量对应的基准价(单价)金额乘以中标比率进行结算。
三、服务地点及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时间: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服务,合同期满后,在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服务内容及要求不变、服务价格不变,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考核,通过考核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年合同,最多续签两次。
四、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满足广大高中、中专(技)毕业生出国留学需求,东北财经大学与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发挥双方优势,共同开展2+2国际本科项目。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对该出国留学项目予以政策性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注册备案、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等服务。东北财经大学作为办学主体,负责项目招生、教学、学生管理以及出国留学服务等相关事宜。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规定,学生在东北财经大学学习2年(包括语言培训和部分可获外方院校学分豁免的专业课程),顺利完成规定课程后,可申请到国外院校继续学习2年,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获得国外院校颁发的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回国后,可申请办理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需要提供招生宣传与市场推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方不得违背东北财经大学人才培养理念、背离运维模式及项目建设情况,实施与学校办学理念相悖的宣传推广行为等。
(2)协助采购人制作项目宣传文案、宣传资料(项目介绍等)及自媒体传播成品(短视频等)。供应商须具备独立的文案策划与视频制作团队(非外包),能够自主完成宣传文案撰写、短视频拍摄剪辑、宣传物料设计等工作(需提供团队人员从业证明、过往自主制作的宣传作品案例),确保宣传内容的时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3)运用媒体渠道和传播技术(手段)进行项目推广和宣传。供应商须制定个性化的招生推广方案,方案中需包含针对不同生源地的差异化推广策略、针对不同渠道(线上新媒体/线下生源基地)的执行计划,且方案需通过采购人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4)协助采购人运营各类公众号(微信、抖音、小红书等),显著改善界面设计、用户人数、用户活跃度、内容质量等核心指标。
★(5)投标方需建立高效响应机制,针对校方提出的宣传建议、工作需求,24小时内完成书面或口头反馈,明确落实思路与时间节点;遇市场突发情况、政策变动等关键信息,第一时间同步校方并主动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全程严格配合校方宣传部署与工作要求,高效推进各项宣传落地事宜。
(6)供应商须拥有合作的教育类媒体渠道资源(百度或抖音或小红书等新媒体,或户外广告或社区广告等传统媒体,或行业展会或咨询会或推介会等各类展会活动及其配套宣传渠道等),(需提供协议或充值发票复印件),确保招生宣传的触达范围。
(7)本次招标项目服务期内(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服务终止之日止),中标供应商承诺不得同时为国内其他高等院校提供与本项目核心服务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相同服务标的、相同服务标准、相同服务模式的合作业务。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承诺遵守本排他性服务要求,若经查实存在违反本条款的情形,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截至2026年10月15日,协助采购人完成2+2国际本科全国范围内招生计划(不少于25人):
(1)★协助采购人开展线下宣讲、校园开放日等活动,组织学生及家长考察校区和项目。
(2)★为学生及家长提供项目咨询,协助采购人组织学生报到等手续。
3.项目团队要求
(1)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业服务团队,所有团队人员须与供应商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由供应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供应商应在服务期内持续保持该合规状态。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国留学培训项目服务经验,从事过具体的如市场宣传推广、生源基地开发、招生合作机构开发、招生咨询与服务等方面工作,并在投标文件中向采购人提供项目组人员的真实资料。
(2)★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采购人同意(提供承诺函)。
(3)★中标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交的人员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核实。若经核查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人员资料的情形,采购人将依法向财政监管部门举报并保留追究供应商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4.规范招生宣传内容:
★(1)供应商所有宣传材料须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宣传,擅自发布未经采购人审核的文稿或其他融媒体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制定的招生政策进行在约定时限内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学校概况、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应以学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承诺招生政策内容以外的任何事项,必须自觉遵守合法、诚信原则,不得夸大招生宣传内容。
★(3)供应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5.培训费标准及招生费用支付方式:
出国留学项目学生培训费由东北财经大学全额收取。2026级培训费基准标准为7.8万元/生,英语成绩优异的学生可适用更低的培训费标准,最终以学校官方招生简章公布内容为准。
(1)招生服务费用包括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高温费、推广费、材料费、劳务费、咨询所产生费等,合并包干计算。
(2)采购人一次性向供应商支付招生服务费用。招生费用支付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后,严格遵循财务和审计规定,根据供应商招生宣传产生且经采购人录取的全额缴纳国际本科培训费的2026级在读学生(不含未报到、退学、休学)数量对应的基准价(单价)金额乘以中标比率进行结算。招生费用计算公式为:实际招生人数×招生人数对应的基准价(单价)金额×中标比率。
(3)服务费按实际招生人数计算,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20万元,超过部分不再计取。
(4)2026年东北财经大学2+2国际本科项目供应商招生最低人数为25人。以2026年10月15日前实际足额缴纳培训费的在读学生(不含未报到、退学、休学)人数为考核标准,供应商实际招生人数低于25人的,视为未达到服务最低要求,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30人-通过供应商招生的实际足额缴纳培训费的在读学生人数)×7.8万元。
五、本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
六、合同条款
(一)技术资料
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针对项目特点,结合相关项目实施经验,提供专业的供应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方案、应急方案、管理制度等以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
2.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二)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因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已经支付的部分乙方应全额返还,并按照最低招生人数(25人)对应的合同价款值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3.若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履约不当,或因供应商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已构成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扣减服务费;同一违约情形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或不同违约情形累计发生五次(含)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严重违约责任:
(1)违背东北财经大学人才培养理念。违反服务要求中“★投标方不得违背东北财经大学人才培养理念、背离运维模式及项目建设情况,实施与学校办学理念相悖的宣传推广行为等”约定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若因此引发不良影响或投诉,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未按时响应甲方工作要求。违反服务要求中“★投标方需建立高效响应机制,针对校方提出的宣传建议、工作需求,24小时内完成书面或口头反馈,明确落实思路与时间节点;遇市场突发情况、政策变动等关键信息,第一时间同步校方并主动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全程严格配合校方宣传部署与工作要求,高效推进各项宣传落地事宜”中“24小时内书面或口头反馈”的响应时效要求,每逾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3)宣传材料或自媒体内容未经审核擅自发布。违反服务要求中“★供应商所有宣传材料须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宣传,擅自发布未经采购人审核的文稿或其他融媒体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约定的,未将宣传文稿、融媒体信息等提交甲方审核即对外发布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若因此引发不良影响或投诉,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4)乙方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乙方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或家长收取费用的,每查实一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立即退还所收费用。
(5)违反排他性服务承诺。违反服务要求中“本次招标项目服务期内(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服务终止之日止),中标供应商承诺不得同时为国内其他高等院校提供与本项目核心服务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相同服务标的、相同服务标准、相同服务模式的合作业务。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承诺遵守本排他性服务要求,若经查实存在违反本条款的情形,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约定的排他性义务,在服务期内同时为其他国内高等院校提供同类型服务的,每发现一家合作院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6)人员资料虚假、未依法缴纳社保或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服务人员。项目团队人员未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依法缴纳社保、服务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更换人员或提供虚假人员资料的,每查实一人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7)未按要求配合线下活动或咨询报到工作
无正当理由,乙方拒绝或未有效协助采购人开展线下宣讲、校园开放日、咨询、报到等工作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8)其他违反合同或需求函约定的行为
乙方发生采购需求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保密义务、提供真实结算资料义务等)但未达到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服务费不足以抵扣或尚未产生服务费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其他实际损失的权利。
(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1.定义及范围:合同订立后,出现不能预见、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武装冲突、大规模暴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地震、台风、特大洪水等影响招生宣传实施的自然灾害事件;重大政策调整或强制性行政命令;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双方确认的其他符合“三不能”要件且直接影响国际本科招生的事件。
2.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
不可预见(排除常规可预判情形);
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
障碍无法克服且直接影响本标的内的招生服务履行;
与国际本科招生人数未达25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自身责任)。
3.免责程序:
(1)不可抗力导致招生未达标,供应商免付违约金;
(2)供应商需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并提交:事件说明、权威证明文件(如政策文件、签证部门公告、疾控证明等)、减损措施说明等;
(3)采购人10个工作日内核实,争议按约定方式解决。
4.特别约定
供应商逾期通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免责;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条例执行。
说明: “★”号标记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未响应其投标文件无效。未标记“★”号为非实质性要求,如未响应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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